LEIFast

LEI 香港:銀行為何要求公司提供編碼?

·

如果銀行要求您提供 LEI,原因可能與香港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匯報規定有關。匯報機構必須以法律實體識別編碼(LEI)識別交易中屬於自身一方的各方,並應向客戶索取 LEI;但此規定並不表示交易另一方的客戶對手方必須持有 LEI。

這對香港公司意味著甚麼

一家透過銀行以外匯遠期合約對沖美元兌港元風險的香港私人有限公司,可能收到銀行索取 LEI 的要求。觀塘一家就港元貸款訂立利率掉期的貿易公司,也可能遇到同類情況。關鍵是分清交易各方的身分:對匯報機構一方的參與者,LEI 是必須使用的識別資料;對交易另一方的對手方,LEI 則是優先使用的識別資料。

適用指引是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補充匯報指示》第3.0版(SRI)(英文)。其中關於向客戶索取 LEI 的要求,解釋了為何銀行會提出要求,即使該客戶並不屬於交易中必須以 LEI 識別的一方。

LEI 香港匯報規定:重點一覽

  • SRI 第3.0版自2025年9月29日起生效。
  • 第76段規定,匯報機構須使用全球 LEI 體系發出的 LEI,識別交易中屬於匯報機構一方的所有參與者。
  • 第77段將 LEI 列為識別對手方2及其他參與者的首選資料,但容許按次序使用其他識別資料。
  • 第78段預期匯報機構設立向客戶索取 LEI 的程序,並鼓勵或協助沒有 LEI 的客戶取得編碼。

因此,銀行提出要求,並不等於客戶對手方依法必須根據這份匯報指示申請 LEI。銀行仍須按照指示向客戶索取,而不是不考慮 LEI 便直接改用其他識別資料。

2025年9月29日有甚麼改變?

SRI 第3.0版於2025年9月29日生效。根據《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常見問題第2.0版(英文),自該日起,新交易以 ISO 20022 XML 格式匯報;更新後的常見問題亦說明涉及分行時應匯報哪個 LEI。

這並非香港場外衍生工具匯報的起始日期,也不是匯報機構一方開始強制使用 LEI 的日期。匯報於2015年7月10日開始,並於2017年7月1日擴展至所有指明場外衍生工具。金管局於2018年6月27日公布的金管局與證監會諮詢總結新聞稿(英文)指出,自2019年4月1日起,交易匯報中強制使用 LEI 的要求,只適用於交易中屬於匯報機構一方的實體。

誰負責匯報?銀行何時會索取 LEI?

匯報規則常見問題列出的強制匯報機構包括認可機構(包括銀行)、核准貨幣經紀、持牌法團、認可結算所,以及另類交易系統中央交易對手(ATS-CCPs)。匯報須於交易後兩個營業日(T+2)內提交。這是指明機構的匯報責任,並不使每一家企業對手方都成為匯報機構。

銀行在收集交易匯報資料時,可能因此向您的公司索取 LEI。如公司已有 LEI,應提供交易所涉法律實體的編碼,讓銀行核實編碼是否屬於該實體,以及是否載於全球 LEI 體系。如不清楚某實體或交易應如何處理,應向銀行查詢具體要求,並諮詢顧問或監管機構。

如需了解相關背景,可參閱香港 LEI 相關文章。回覆銀行前,先確認哪一家法律實體是交易對手方,以及銀行需要哪項識別資料。

公司沒有 LEI,銀行可使用甚麼資料?

SRI 第77段訂明識別對手方2及其他參與者的優先次序。若對手方沒有 LEI,匯報機構可按指定次序使用其他識別資料;這並不表示每名客戶都必須先申請 LEI。

優先次序 識別資料
1 全球 LEI 體系發出的 LEI,符合 ISO 17442
2 SWIFT BIC
3 公司註冊處實施的唯一業務識別碼
4 本地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明書號碼,或非香港公司的註冊證明書號碼
5 稅務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號碼
6 使用者自訂代碼

如果公司沒有 LEI,應如實告知銀行,不要提交另一法律實體的編碼。銀行可據此判斷如何就該交易應用匯報指示。根據第78段,匯報機構亦應向沒有 LEI 的客戶解釋編碼的用途,並鼓勵或協助他們取得編碼。

分行應使用哪個 LEI?如何保持資料有效?

匯報規則常見問題第60題指出,如匯報機構或其對手方是分行,匯報機構應匯報總公司的 LEI。因此,涉及分行時,應先向銀行確認所涉總公司是哪一家法律實體,不要假設必須提供獨立的分行編碼。

SRI 第79段要求匯報機構採取合理步驟,核實取得的 LEI 是否屬於相關實體及載於全球 LEI 體系。匯報機構毋須在每宗交易前檢查對手方的 LEI 登記狀態,但應設有安排,讓對手方通知其狀態變動;同時須為自身企業集團維持並使用現行有效的 LEI。

如公司已有 LEI,請核對銀行記錄的編碼,並按銀行的安排通知任何狀態變動。如編碼需要處理,可為 LEI 續期。銀行不逐宗交易檢查狀態,並不代表公司可以不再核對已提供的識別資料。

在香港如何申請 LEI?

首先確認銀行要求識別的法律實體。對香港公司而言,公司註冊處或商業登記資料可協助確認申請所涉實體。全球法律實體識別編碼基金會(GLEIF)的註冊機關名單(英文)列出香港公司註冊處及稅務局商業登記署;註冊機關不一定是發出 LEI 的機構。

然後參閱GLEIF 的 LEI 發出機構名單(英文),查核哪些機構獲認可為香港實體提供服務。實體可從服務其司法管轄區的發出機構中選擇,為正確的法律實體申請 LEI,再向銀行提供所得編碼。

提交資料前,請確認交易對手方是公司本身還是分行,以及總公司是否已有 LEI。銀行才能按 SRI 判斷應使用哪一家實體的識別資料。

問答

為甚麼香港銀行要求我提供 LEI?

香港場外衍生工具匯報指示規定,匯報機構須以 LEI 識別交易中屬於匯報機構一方的各方。補充匯報指示(SRI)亦預期匯報機構向客戶索取 LEI,並鼓勵沒有 LEI 的客戶申請。

沒有 LEI,銀行仍可匯報我的交易嗎?

如您是交易另一方的對手方,SRI 容許匯報機構按指定優先次序使用其他識別資料:LEI、SWIFT BIC、公司註冊處實施的唯一業務識別碼、公司註冊證明書或註冊證明書號碼、商業登記號碼,以及使用者自訂代碼。

涉及分行時,應使用哪個 LEI?

根據匯報規則常見問題第60題,如匯報機構或其對手方是分行,匯報機構應匯報總公司的 LEI。

已有的 LEI 需要續期嗎?

匯報機構應設有安排,讓對手方通知其 LEI 狀態的變動。匯報機構毋須在每宗交易前檢查對手方的 LEI 登記狀態,但應為其企業集團維持並使用現行有效的 LEI。

資料來源

  1. HKMA Supervisory Policy Manual / circular (PDF) HKMA hktr.hkma.gov.hk
  2. FAQs for CDE implementation (25 April 2025) SFC sfc.hk
  3.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 Regulators conclude consultation on further enhancements to the OTC derivatives regulatory regime HKMA hkma.gov.hk
  4. GLEIF Registration Authorities List - Code Lists - LEI Data – GLEIF GLEIF gleif.org
  5. Get an LEI - Get an LEI/vLEI - Organizational Identity – GLEIF GLEIF gleif.org

取得 LEI 續期